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中力名居1栋4门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106682304983W。
法定代表人:邱军波。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忠(系***妹夫),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与被告***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昌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玉茂
书 记 员 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