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中力名居1栋4门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420106682304983W。
法定代表人:邱军波。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忠(系***妹夫),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与被告***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昌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玉茂
书 记 员 黄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