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92执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饶伟。
被执行人: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饶伟与被执行人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鄂0192执8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9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华辉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59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