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1102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杨丽雯,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7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元逾期利息97898.18元、罚息539935.69元、复利177943.25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申请执行费220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6月22日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登记信息、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21年5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处房产,于2020年11月30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房产启动了评估程序。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一处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2021年3月30日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上述标的物拍卖流拍,流拍价为5337023.3元。2021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分行向我院申请不接受以物抵债。2021年5月1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1965777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执行员  闫振平
书记员  屈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