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5民初228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现住。
被告:***,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5674372871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北龙德综合楼1#107。
法定代表人:杨玉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爱平,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因案外人苏二宽已将案涉劳务费全部支付给原告***,原
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4元,减半收取2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虎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 威
书 记 员 郭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