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37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

被告:***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爱平,经理。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培林,局长。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自愿协议解决,故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巴音都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那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