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民初37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
被告:***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润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爱平,经理。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培林,局长。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自愿协议解决,故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馨悦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巴音都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那 日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