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5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志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系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内蒙古汇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且另案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5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王建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