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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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02执恢70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龙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3)东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18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庆******
代理审判员*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