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渭执字第0017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永昌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怡城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荔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1125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怡城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怡城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怡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永昌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怡城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学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