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怡城置业上诉永昌机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中,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9元,减半退还上诉人渭南怡城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文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