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23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关于***与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永会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本院(2016)陕010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103执23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