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与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3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39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曹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