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2769号
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52809F。
法定代表人蒋志英,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42201G。
法定代表人许世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媛,女,汉族,1997年6月9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咸阳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志辉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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