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涂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844号
原告:*****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9层。
法定代表人:蒋志英。
原告*****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永昌机电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工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燕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