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云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9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负责人:高炎,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经理。
复议申请人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诚旭公司)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玉溪中院)(2019)*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玉溪中院在执行(2018)云04执252号案件中,云南诚旭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在案件执行中评估了昆明林海云霄公司的财产并进入拍卖,但异议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均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暂缓或中止本次拍卖程序。
玉溪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诚旭公司、昆明林海云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云04执252号,执行标的:4500万元及利息),对在案抵押物昆明林海云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0第0458号)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云南诚旭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玉溪中院立案审查。
玉溪中院认为,本案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在案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通知申请执行人和抵押物财产所有人(昆明林海云霄公司)选定评估机构且双方对评估价格无异议,后本院将此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虽然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未通知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异议人到场选定评估机构参加拍卖,未履行通知义务,程序上有一定瑕疵,但未严重侵害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不构成严重违法,不具有法定暂缓、中止拍卖的情形,异议人云南诚旭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据此,玉溪中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云南诚旭公司的异议请求。
云南诚旭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玉溪中院执行中未通知选取评估机构,未送达评估报告,评估价格过低且不同抵押物捆绑拍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玉溪中院的异议裁定,依法暂缓和中止本次拍卖,对案涉土地重新评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玉溪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玉溪中院已于2019年9月11日补送评估报告给复议申请人,并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暂缓拍卖案涉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评估价格是否偏低,是否需要对案涉土地重新评估。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突出的是随机性,以此保障程序的公正,未通知被执行人云南诚旭公司到场属于工作瑕疵,已补送评估报告并充分听取了意见,不是影响公正性的关键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审查事项限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的问题。复议申请人对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不服,不是异议复议审查范围,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4执异9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冯华
审判员***
二〇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