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76705230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冬,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8461689XW。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能,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云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手续费202.5万元;二、由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利息86万元;三、由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0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923元,由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1298元,由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25元。判决生效后,因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得知,现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负债金额较大。通过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劵、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得知,其名下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但均设置他项权利且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到玉溪市工商局高新分局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云南今玉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已被安宁市人民法院冻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太平镇始甸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0]第0458号)进行了轮候查封。2019年3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反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云04执2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跃

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