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云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执异9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敏、杨冬,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高炎,经理。
被执行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林海云霄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云04执252号案件中,***旭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异议人***旭公司称:贵院在案件执行中评估了昆明林海云霄公司的财产并进入拍卖,但异议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在评估、拍卖程序中均未法院的通知,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程序严重违法,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暂缓或中止本次拍卖程序。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旭公司、昆明林海云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8云04执252号,执行标的:4500万元及利息),对在案抵押物昆明林海云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0第**)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旭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审查。
本案争议的焦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是否具有暂缓、中止拍卖的法定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在案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通知申请执行人和抵押物财产所有人(昆明林海云霄公司)选定评估机构且双方对评估价格无异议,后本院将此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虽然在评估、拍卖程序中未通知作为本案当事人的异议人到场选定评估机构参加拍卖,未履行通知义务,程序上有一定瑕疵,但未严重侵害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不构成严重违法,不具有法定暂缓、中止拍卖的情形。综上所述,异议人***旭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杨贵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