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初43号
原告:***,女,1996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
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华路1号山灞大厦19-20层。
负责人:高炎,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80号。
第三人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镇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中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第三人云南诚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林海云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仟
审判员  刘惠
审判员  方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