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5民初56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衡水市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邢义属,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哈斯哈拉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敏,女,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红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