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设、***等与北京万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794号

原告:**设,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丁某,女,201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暨原告丁某法定代理人:胡馨俪,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

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576546XA。

法定代表人:杜英晓。

原告**设、***、丁某、胡馨俪与被告北京**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设、***、丁某、胡馨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设、***、丁某、胡馨俪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钦建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朱泳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