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855号之一
原告: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B座5层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8222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滨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125898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德邦门窗幕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济南德佳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