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卓尤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5842号之一
原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35号弘信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于培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汉臣,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璐,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卓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春阳路820号。
法定代表人:ZHENGWANG,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卓尤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8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