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4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35号弘信新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13758735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盛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697181584Y。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院长。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办公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75258499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光电工程技术研究院、青岛高新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