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50999号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高里掌路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135号弘信新村8号。
法定代表人:于培华。
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锐赛尔公司)与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锐赛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能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锐赛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能公司支付货款214500元;2、诉讼费用由国能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合锐赛尔公司与国能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国能公司向合锐赛尔公司采购柱上断路器5台,合锐赛尔公司实际供货后,国能公司未支付货款。
被告国能公司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合锐赛尔公司与国能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2013年8月30日合锐赛尔公司与国能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国能公司向合锐赛尔公司采购电子产品,列明采购标的、数量、价款,其中环网柜1台、规格型号TPR7-2L2C、单价203300元;柱上断路器5台、规格型号ZW-20、单价42900元,合计214500元;电缆分支箱1台、规格型号KDFO11-12/630、单价81500元。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先款后货。双方还对其他交易内容进行了约定。合税赛尔公司当庭表示,双方之所以在一份合同上填写二个合同编号,是因为柱上断路器5台为单独发货单独计算。
合同签订后,2013年9月18日合锐赛尔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同年9月25日国能公司人员***在《到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合同项下的产品柱上负荷开关(合锐赛尔公司称只是产品称呼不同但为同一产品)、型号ZW20-12/630(因该产品实际运用在KDFO11-12/630电缆分支箱上,故将该产品编号后坠在后面进行标注)、数量5台。因国能公司一直拖欠货款,合锐赛尔公司曾于2016年起诉要求国能公司给付货款,双方在诉讼期间曾核对以往的账目,双方形成一份《账务往来核对函》,其中列明了双方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期间的26份合同,其中对账内容中第23项列明了合同编号为XXX的合同(产品型号XGW-12/630(TPR7-PT+LCCL/D)、KDFO11B-12/630(+B+)/D),数量为2(台)合同金额为***4800元。在该《账务往来核对函》中并未列有合同对账内容。合锐赛尔公司称因公司员工原因,此合同的款项214500元遗漏,合锐赛尔公司未向国能公司主张,双方也未就此进行对账。其后合锐赛尔公司曾主动与国能公司联系,但国能公司不予回复,也未支付此笔货款。
本院认为,依据合锐赛尔公司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合锐赛尔公司与国能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锐赛尔公司作为出卖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国能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接受货款并在《到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后应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合锐赛尔公司要求国能公司支付货款214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国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一万四千五百元。
如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一十八元(原告北京合锐赛尔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国能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