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525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人民路***号-1。
法定代表人:洪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公岛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鸿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1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813元及执行费2402.00元,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预曝光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财付通账户金额无法控制,已告知申请人。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0211执5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生宝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