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鲁威电缆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6455号
原告:青岛鲁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马红,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青岛鲁威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宇兴宸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马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本院告知原告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原告不同意向本院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预交公告费,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鲁威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84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