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

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36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泉务村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任光明,执行董事。
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与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6民初5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之前给付原告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工程款二十四万零七百二十五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负担(已交纳)。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文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36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俊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