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超,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简称巨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要求***、巨力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向其支付工程款10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给付***103万元。二审中,***提交***出具的内容为“我如***截止2020.7.15日前个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菜园街)如在其他诉诉中,设计***的款项,我自愿放弃所有权力,不向***追偿”的承诺书一份,主张其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本案***的诉请应否支持应结合上述承诺书内容进一步予以审查。另,根据***自述,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即持有前述承诺书。但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交亦未向一审法院说明该情况,直至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给付责任,***才提交该承诺书。故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亦应予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
0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