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

某某与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超,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才,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简称巨力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起诉要求***、巨力中心承担连带责任向其支付工程款10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给付***103万元。二审中,***提交***出具的内容为“我如***截止2020.7.15日前个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菜园街)如在其他诉诉中,设计***的款项,我自愿放弃所有权力,不向***追偿”的承诺书一份,主张其不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本案***的诉请应否支持应结合上述承诺书内容进一步予以审查。另,根据***自述,其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即持有前述承诺书。但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交亦未向一审法院说明该情况,直至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给付责任,***才提交该承诺书。故本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亦应予以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
0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佳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