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10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利霞,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务村办公楼***室。
法定代表人:胡良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家涛,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巨力建筑拆除工程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1476.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张 琦
审 判 员 丁少芃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詹 浩
书 记 员 张颖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