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民初字第1547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东岭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羊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芹池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羊泉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理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