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5民初2508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统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