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22民初2799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4858371X1。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府南巷34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统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7136820050。
法定代表人:*宽命,任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新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命,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城县华泰电力杆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