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02民初2201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中,任局长。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环境保护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05元,减半收取29802.5元,由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燕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