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02民初1452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任总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李某2,***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九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任总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九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