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沁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输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输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15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