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044号
申请人:山西**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山西**环保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山西**环保有限公司返还10万元。具体如下:2021年1月12日支付2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3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4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1.5万元,2021年6月28日前支付1万元,2021年7月28日前支付1万元。二、被告***放弃向原告山西**环保有限公司主张质保金1.1万元,而且以后也不得再向原告提出该主张。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被告***承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起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电话无人接听,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公积金、车辆登记部
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些许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申请人。将***部分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日期2021年4月24日,期限一年(2022年4月23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10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