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执7217号
申请执行人: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0737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孙中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88198M,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C4幢1-911室。
法定代表人:占斌佳。
申请执行人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价款2161550元及逾期利息(以2161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175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其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同时以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由另案在先查封为由,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由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其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同时以被执行人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由另案在先查封为由,请求不处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叶锋
审判员  施君晟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