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6175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6175号
申请执行人原告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42073-7,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50046-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应支付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定作价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520元由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村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但该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常州磊利包装五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执行听证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本案参加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且未到庭参加执行听证,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