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250420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滨商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给付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5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澄滨商初字第0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东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