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1民初6957号
原告: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20737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月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负责人,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8588198M,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div>
法定代表人:占斌佳。
原告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快公司)诉被告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多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誉公司向他公司支付定作价款2407366元及该款自2017年2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233527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恒誉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多快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降为:请求法院判令恒誉公司向他公司支付定作价款2161550元及自2017年2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5日,他公司与恒誉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一份,恒誉公司向他公司定作60台不同型号的电梯,合同约定了电梯总价款为22008000元,并就付款方式及交货等作出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就合同价款作出了调整,调整后合同总价为21306000元。2012年8月24日,双方再次就合同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增加费用99000元。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恒誉公司又口头向他公司定作了价值145000元的客梯1台。截至起诉之日,他公司共为恒誉公司定作电梯61台,合同总价值21550000元,恒誉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定作价款,因余款未付,他公司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恒誉公司辩称,他公司与多快公司签订的61台电梯合同总价为21550000元,他公司已经支付了19388450元,未结款项为2161550元。且尚有2050000元多快公司未向他公司开具正式开票。他公司认为双方之间曾签订了抵房协议,根据该协议,已经用房屋抵销了他公司欠多快公司的应付款项。2011年期间多快公司向他公司供货安装4台自动扶梯(价格为752000元),多快公司未与他公司办理现场移交书面手续,也未完成验收工作,导致该工程至今未能完成决算工作。现他公司处于多起法律诉讼纠缠状态,导致他公司目前无经费派遣工作人员到法院出庭应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25日多快公司与恒誉公司签订《有机房客梯设备供货合同》一份,约定了“多快公司向恒誉公司供应60台乘客电梯,合同总价为22008000元,货到工地后3天内恒誉公司应支付设备总价的90%及运输费1080000元,安装工程竣工后经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为质保期,恒誉公司在质保期满后5天内一次性将合同设备总价的10%支付给多快公司”等内容。2012年7月14日多快公司与恒誉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将合同总价予以调整,扣减金额702000元,扣减后合同总价为21306000元。2012年8月24日双方又约定因C/D地块电梯增加报价,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增加费用99000元。此后,多快公司依约向恒誉公司供应60台电梯并予以安装,在供货中又应恒誉公司的要求增加了一台电梯,价格为145000元。综上61台电梯的总价为21550000元,恒誉公司已经支付19388450元,剩余2161550元未付。
另查明,2014年6月16日,多快公司与恒誉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多快公司系恒誉公司开发建设《金坤尚城》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双方协商一致恒誉公司拟用开发的商品房抵销所欠多快公司的工程费。1、双方同意恒誉公司用房号为AC-3203建筑面积为150.92平方米,房号为AB-3303建筑面积为150.92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505272元,抵销所欠多快公司的工程费。2、双方约定施工完工并办理决算后根据多快公司工程费决算余额对照以上抵房金额按所退少补原则处理。在办理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如多快公司工程费决算余额少于以上房屋总价价格,则多快公司工程费决算余额应全部作为该房屋银行按揭首付款,首付款不足部分多快公司则需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齐,剩余差价部分可在恒誉公司合作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因多快公司和国家限购限贷政策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多快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差价部分并约定交易的具体事项,交易税费应根据法律规定由恒誉公司、多快公司各自承担。3、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2016年7月18日多快公司出具确认书一份给恒誉公司,内容为:本单位对抵工程款的A地块AC-3203室房屋、AB-3303室房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表示谅解,愿意等法院解除查封后再与恒誉公司网签该房屋的《购销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又查明,2019年3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云0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其内容摘要:多快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对于被查封的《金坤尚城》A地块AC-3203室房屋、AB-3303室房屋不应纳入执行范围,请求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该院经审查后认为,2014年6月16日多快公司与恒誉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书的目的系消灭双方之间的金钱之债,并未对该房屋的买卖达成最终的合意,多快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据此驳回了多快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以上事实,有多快公司提供的《电梯设备供货合同》、《有机房客梯设备供货补充协议书》、工作联系函回复、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19)云010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多快公司的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多快公司向恒誉公司供应电梯并经验收后,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61台电梯的总价款为21550000元,恒誉公司已经支付19388450元,对尚欠价款2161550元恒誉公司应负给付之责。二、恒誉公司认为双方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书,且多快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确认书,对抵债的两套房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表示谅解,愿意等法院解除查封后再与恒誉公司网签房屋购销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多快公司用以房抵债协议书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多快公司认为该协议书有效,多快公司享有折抵房屋所有权,且前述事宜的发生早于该房屋被查封,该房屋不属于恒誉公司的资产,不应纳入抵价范围,请求停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抵偿协议书的目的系消灭双方之间的金钱之债,并未对该房屋的买卖达成最终的合意,并于2019年3月11日驳回了多快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可见恒誉公司以房抵债的目的并未实现,本院对恒誉公司提出的债务已消灭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至于恒誉公司提出多快公司于2011年期间为其安装四台自动扶梯后至今未办理调试安装及验收工作,致该部分工程未能完成决算,此系与本案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双方可以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价款2161550元及逾期利息(以216155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64元,由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26元,由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538元(多快(江阴)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由云南恒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17538元由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张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