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及沈阳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93民初3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户籍地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吉安,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系该单位员工。
第三人: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代丽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工务轨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铁道建筑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雅文
人民陪审员  朱振民
人民陪审员  梁凤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