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
申请人人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永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经开民初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28876元;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4684.4元;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完善生产厂房工程的相关施工档案资料。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永庆银行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无股权等财产权益,经市法院金雕查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无资金,无车辆信息,无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性保险,无股息红利。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申请人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另一执行案件号为(2014)经开执字第00372号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为申请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履行的执行欠款可在本院(2014)经开执字第00372号执行案件中扣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拘留措施,因被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身体原因,故未能实施拘留。关于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配合申请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完善生产厂房工程的相关施工档案资料,现档案资料已查找完毕,需要双方一起去办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并完成对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严戒措施、强制措施,因为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沈阳顺辉食品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91执恢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