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2执异5号
异议人(案外人):曾加文,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温泉开发区三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1760148X8。
法定代表人:陈志钟,董事长。
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京溪园镇新洪村老虎径地段(办公楼)二楼左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577908742Q。
法定代表人:李闻欢。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北环路4013安远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9205Q。
法定代表人:陈族远。
被执行人: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京溪园镇新洪村京明茶叶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2783885182G。
法定代表人:张冠东。
被执行人: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78819455M。
法定代表人:王育良。
被执行人:陈族远,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张冠东,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王育良,男,汉族,1982年1月13日,住广东省揭东区。
被执行人:李闻欢,男,汉族,1958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李三宝,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执行人:陈自雄,男,汉族,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4013号莲丰花园1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37412。
法定代表人:陈志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族远、张冠东、王育良、李闻欢、李三宝、陈自雄、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9年12月26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52执700号执行裁定书,向揭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粤52执7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揭西县五经富镇麻仓路北侧富安苑A栋4单元1501号房屋。案外人曾加文对本院的执行措施不服,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曾加文异议称:其于2017年3月27日向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购买揭西县××路北侧××单元××号房屋,购房款581051元已全额支付,并于2019年4月接收房屋至今,一直没有收到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办理过户手续通知;揭阳中院依据(2019)粤52执7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予以纠正。
异议人曾加文提供的证据有:1.富安苑购房合同书和不动产转让协议复印件;2.购房的发票和有关收款收据复印件;3.缴纳电费的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
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异议人曾加文在签订合同至今已经3年,长期未办理过户登记;对证据《富安苑购房合同书》、收款收据、发票、配套费及购房款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无法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异议人的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异议人曾加文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
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异议人于2017年3月27日与其签订了《房屋现售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揭西县××经××路北侧××单元××号房屋,并于同日向其支付购房款581051元;其于2018年7月24日向税务部门缴交该房屋的增值税,该房屋事实上已由异议人取得,但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导致法院错误查封上述房产,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保障其与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揭西县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希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陈族远、张冠东、王育良、李闻欢、李三宝、陈自雄、深圳新润先科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异议人曾加文于2017年3月27日向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购买位于揭西县××路北侧××单元××号房屋,购房款581051元全额支付,并于2019年4月份开始实际占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52执700号执行裁定书,向揭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9)粤52执7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富安苑购房合同书和不动产转让协议复印件;2.购房的发票和有关收款收据复印件;3.2019年3月至11月缴纳电费的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4.本院(2019)粤52执70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5.揭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材料复印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曾加文的异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异议人曾加文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与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第二、异议人曾加文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第三、异议人曾加文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四)异议人曾加文称其一直没有收到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办理过户手续通知,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异议人曾加文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揭西县××路北侧××单元××号房屋查封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广东揭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曾加文长期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异议的答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粤52执7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对被执行人揭阳市宏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揭西县五经富镇麻仓路北侧富安苑A栋4单元1501号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卓强
审判员  陈金泽
审判员  郭嘉银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越壁
书记员郑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