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146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杨浩,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娄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0359748N。

法定代表人:李振杰。

被告: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大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463024003。

法定代表人:金欧阳。

被告: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河头镇前山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64429662G。

法定代表人:李宏波。

被告: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双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2002675722P。

法定代表人:马韬。

第三人:蒋顺友,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第三人:冯贻顺,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临海市康润建设有限公司、台州永建建设有限公司、临海市康正造田有限公司、临海市涌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蒋顺友、冯贻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洋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徐维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