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保1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自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孙雪莲,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大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雪莲、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孙雪莲、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吕银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周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