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号2层、13层至16层。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香亭,系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景杭路翠岛经典小区7-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01月29日作出(2017)辽020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04月0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玉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