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民初718号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自龙,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孙雪莲,女,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申请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大连市。
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雪莲、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雪莲、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雪莲、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银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