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执恢639号
申请执行人:**堃,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于德生,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元苹苹,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景航路翠岛经典小区7-4号。
法定代表人:姜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华,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孙雪莲(系姜华妻子),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同上。
本院在执行**堃与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姜华、孙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协助瓦房店市胜达建筑材料加工厂(孙雪莲名下)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手续及注销登记手续。以本院(2017)辽0281执83号案号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查封2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查封2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的辽B×××××车辆一台(有抵押),查封2年,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1年6月23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轮后查封,有抵押),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轮后查封,有抵押),查封2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有抵押),查封2年,自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辽B×××××车辆一台,查封2年,自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上述车辆查无下落。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华在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5.955%的股权,查封被执行人孙雪莲在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0%的股权,查封期限均自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孙雪莲名下的个人独资企业即瓦房店胜达建筑材料加工厂股份投资份额和经营收益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到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取鉴定机构,被选定机构为大连万隆天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目前不具备执行评估工作所需必要条件为由退鉴。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由金玲
审判员 刘孝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