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8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现住同上。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5.955%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大连泰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20%的股权,查封期限均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台、×××车辆一台、查封×××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台、×××车辆一台、×××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18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连世文
代理审判员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