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2民初317号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与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撤回对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4006.5元,由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