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连盛铝塑门窗厂与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2民初317号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与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撤回对被告大连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4006.5元,由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连***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